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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健康教育协会章程
Beijing Association of Health Education
(2004年 12月 30 日第一届全体理事通讯选举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市健康教育协会。
英文译名:Beijing Association of Health Education
第二条 北京市健康教育协会是北京各界健康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专业学术协会,在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和学术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团结全市各界健康教育工作者,发展我国健康教育事业,为提高北京市居民的卫生科学知识水平,建立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增强健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甲88号中联大厦701室 , 邮编:100011
电话/传真:(010)64241716/64259758 E-mail:bjhealth701@sina.com
http://www.bjhealth.org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组织会员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二) 动员协调社会各界参与健康教育;
(三) 开展健康教育学术活动;
(四) 交流健康教育工作经验;
(五) 加强健康教育政策研究;开展咨询服务;
(六) 组织健康教育科研协作和成果鉴定;
(七) 培训健康教育专业人员;
(八) 编辑健康教育会刊、书籍;
(九) 开展健康教育国际交流;
(十) 承办上级及有关部门委托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协会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及科协、工会、青联、妇联、福利等群众协会内从事健康教育相关的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也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办公室或组织联络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终止事宜;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市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全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一般情况下社团只设两层为宜,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全部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收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会长)[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健康教育协会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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